互联网版权应用:扼杀还是创新?
互联网版权应用:扼杀还是创新?
张潜
时下,音乐、视频、电子书等新应用,流行于网络、MP4、智能手机及电子载体,也衍生出一些机构,以版权为名向卡拉OK、现场演出等娱乐场所收取版权费,而这些自称半官方的机构,并不能让一线企业信服,即使国家版权局对其也颇有微词。
而互联网时代的音乐及视频版权,有技术性、广传播、多涉及等诸多特殊性。现时情况下,娱乐产品存储与展现,已从模拟格式到数字格式,伴随互联网革命已诞生出许多新的音乐和电影制作和传播模式。新的数字技术应用犹如双刃剑,最有利发挥新技术,有效避免不利影响,成为摆在理智维权人士面前急需研究的课题。
有多数国内版权专家认为,解决现有互联网时代的版权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改革娱乐产业和法律制度,使新技术所必备的潜在优势得以充分展示,最大限度遏制新技术不的负面效应。
音乐等娱乐产品创作者和消费者都将从新体系中收获良多,如果现有技术能够推广应用,那么唱片生产成本将大大降低,艺术工作者的收入将随之增加,更多的技术工作者能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知名度,音乐和电影的种类将显著增多,并且听众和观众将能更加方便、主动的参与到娱乐产品的加工或再加工过程中,这也是为什么MP3音乐、视频等成为互联网现有热点的原因。
其实,现有数字娱乐产品版权应用及改变亦可采用三种形式:
一,某些数字娱乐站点,采用加密技术,采用VIP分级等价格歧视措施以拓展娱乐产品收费业务。虽然非法传输数字文件被有效遏制、唱片及电影公司也推出在线注册和在线点播服务,但不可避免的是:娱乐产业将更加集中,附加成本增加、消费者对娱乐产品再加工的权能受到限制。
二,将娱乐产业视为公共事业,通过一定的法律约束,强制唱片公司以及电影公司向传播者授权,对许可费进行规范,并预先拟定收益分配方案。这样的改革带来的结果相对会好很多,比如以互联网方式传播娱乐产品将迅速普及,提供给公众的服务将更加多样化,创作者和表演者的收入也会有所增加,唱片公司及电影公司的营业收入会更加稳定,但也存在交易成本过高、消费者创造力受损以及当官监管企业经常会造成市场扭曲的潜在风险。
三,以一种行政版权补偿体系替代千疮百孔的版权体系,具体的运作模式为:音视频作品版权人若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补偿,则应向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版权局给登记作品分配独一无二的文件名,以便后续检索作品传播、使用和修改信息;为补偿版权人,当官可收取必要的税费,当官管理部门可采用类似电视节目内容分级的做法,履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计算出歌曲或电影的收听率或收看率,然后,当官按登记作品的使用率将税收收益分配给相应的版权人;消费者获得便利,创作群体可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张,作品可直接面对大众,减少交易成本以及附加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而降低因知识产权定价高于复制成本而造成的社会损害,避免娱乐产业集中化,放弃加密技术而促进消费者创造力的发挥,等等。
那些在音乐以及电影产业的版权维护者们,动不动就用法律诉讼手段来遏制或扼杀创新,既疏远了消费者,也浪费了庞大的国家法律成本与社会资源,更抑制了新技术的潜在优势。如果我们期待看到更为健康且精彩的娱乐产品世界,可以尝试如上文所说的更多合理合法的思路去改变。